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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网络“开盒”乱象丛生 最高法出手 定性法律责任和后果

发表于 3 天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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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消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207-001”,于今年4月8日入库,6月11日修改。

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显示,该案为被告人吴某慧与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核心问题涉及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

案件起因于吴某慧因与亲属朱某(某中学教师)产生矛盾,与陈某强合谋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布负面帖文进行抹黑。

该案最终在2021年2月1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陈某强同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主要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并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给出考量方向,为判断网络“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提供了直接指引。

“网络开盒”是指违法者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照片、身份证号码等,并将这些信息公开在网络上,甚至进行电话骚扰、网暴攻击、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

来源: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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